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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上市公司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化学院 时间:2025-06-04 浏览量:

为保障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 (教学单位) 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与规划、研究生课程设置基本原则的制定、全校性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以及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与管理、教学资源的统筹与协调。承担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任务的单位负责相关课程授课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及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实施。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学校统筹规划落实本单位各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建设、课程教学组织与检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严格按照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设置开设。研究生课程设置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一定的灵活性,除在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时定期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外,日常教学中一般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学科发展及培养目标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培养方案开设的,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报批。

第四条 凡新增课程须由开课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由开课单位提交开课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所有审核通过的新增研究生课程均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五条 所有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研究生课程均应有明确的教学大纲。授课教师应在开课前结合培养方案要求,在教学大纲中列出课程教学计划、教学日历、参考书目、考核方式等。

第三章 授课教师聘用和行为规范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授课教师由开课单位在开课前一学期确定。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有博士学位,优先考虑研究生导师或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高级职称人员、行业实务专家等。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教师承担研究生课程的,应当经开课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授课水平考察合格后承担授课任务。行业实务专家主讲课程的,开课单位应当在开课时间、开课地点设定,以及专家入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并由学位点结合课程实际,采取多种方式督导授课质量。

第八条 授课教师应保持优良的教学风范和规范的教学行为,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授课教师在承担课程教学任务期间,不得在课堂上,或以其它方式发布任何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

第九条 授课教师应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 [2011] 11 ) 的要求进行教学活动,服从学校教学安排,遵守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定和要求,积极更新教学理念,丰富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模式,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条 教师授课期间不得自行调、停课或由他人代课。因故不能按计划上课时,须按程序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调课或停课。教师调课后要及时补课。未经批准擅自随意调课、停课或由他人代课的需承担相应教学责任。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参照《365上市公司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山东师大校字 [2016] 96 ) 进行处理。

第四章 教学安排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每学期结束前 1 个月安排下一学期的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计划,各培养单位在此基础上安排专业课程教学计划。研究生课程开课计划表一经排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三条 各开课单位开设课程须面向所有选修该课程的在学研究生。不同单位共同开设的课程,由相关单位协商安排。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 5 人不开课。专业课开课人数最低标准由开课单位自行确定。

第五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课程目标要求,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实验测试、课程论文等不同形式。其中笔试可以采取闭卷和开卷两种形式,时间一般为 2 小时。考核形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应在课程大纲中予以注明,并在开课时向研究生公布。以课程论文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应在开课时给出课程论文题目或内容要求。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公共学位课及主要专业学位课的命题工作,鼓励实行教考分离的管理办法,成立专门的命题小组,或逐步建立课程试题库。试题应符合课程大纲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区分度,以利于考核研究生掌握该门课程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命题的同时应制定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及评分标准,专业课应交由课程所属专业的学位点负责人、公共课交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就试卷题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审核合格后交付学院印刷。对试题及评分标准有疑义的,应当提交开课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或命题小组在考试前一周将命好的试题交由各单位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统一进行保管和印刷。所有涉题人员应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能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课程考试前任课教师可安排答疑,但不得划定考试范围。对出现的泄密事件,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的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的最后两周。公共课的考试时间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确定后,通知开课单位和研究生所在单位;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不能与公共课考试时间冲突,各单位应在考试前两周将课程考核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但必须在考试前提出申请,填写《365上市公司研究生缓考申请表》, 并提交有关的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所在单位研究生秘书审核备案后方可缓考。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本门课程成绩计为零分,并需重修该门课程。批准缓考以及考试不合格的研究生,跟随下一年级选课并参加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的成绩处理,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并注明 "重修"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学位课程成绩在 70 分以上者为合格,非学位课程成绩在 60 分以上者为合格。课程成绩达到合格要求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应综合平时的考勤、测验、综述、实验报告等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加以评定。以课程论文形式进行考核的,论文需满足 3000-5000 字,并由所在培养单位进行重复率检测,重复率低于 30%() 者方可取得合格成绩。重复率高于 30% 者,成绩记 1 分,以区别于缺考、旷考。如果重复严重,可判定为抄袭,可按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等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考试违纪者,成绩记为 "0" 分,并按《365上市公司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山东师大校字 [2017] 136 ) 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授课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成绩,并认真做好试卷分析与教学总结。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的成绩录入,并将成绩单、试题、试卷等完备的考核材料交由开课单位密封存档,指定专人保管,保存期至研究生毕业离校后两年。

第六章 教学质量评价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和评估由各开课单位组织实施。教学检查结果作为授课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考核依据。研究生院定期开展抽查、评估,教学检查结果予以公示并作为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及课程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教学工作出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开课单位应优先推荐其参评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项;对连续两年研究生反映教学质量较低的教师,开课单位应取消研究生授课教师资格两年。

第二十六条 授课教师应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积极配合培养单位和学校进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365上市公司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山东师大研字 [2016] 25 ) 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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